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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骑“两无”摩托车摔在路边沟里死亡 道路建设养护方该赔偿吗?
作者:陈彬  发布时间:2024-07-05 11:36:46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不小心滑坠路边深沟造成死亡其亲属一纸诉状将道路的所有权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养护单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那么道路单位应不应该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0110日晚上十点,覃某驾驶摩托车经过210国道马山县白山镇某路段,由于天黑路滑,覃某不幸翻车坠入路边2.2米深的边沟导致死亡。事发后,覃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将道路的所有权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养护单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方,对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有监管和维护的职责,事发路段未设置照明和防护栏,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管理维护缺陷的安全隐患,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道路的所有权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对覃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所在公路设计已通过区交通厅审核,自201812月竣工验收后至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期间未再进行施工。事故现场路段路堤边坡原设计为11.5一坡到底,实际为2米左右垂直挡土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发路段原设计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但现场实际为2米左右的垂直挡土墙,对往来的行人、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虽然公路已通过验收,但至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并未再进行过施工,某路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能举证证实建设施工时已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亦未举证事故现场存在其他改建者,虽然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覃某本人过错造成,但公路边坡未按图纸施工,存在过错,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某路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覃某经常往来于该路段,夜间无证行车未注意安全驾驶,因自身原因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滑坠落路边深沟,覃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某路建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的过错有可能扩大覃某的损害后果,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及各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某路建公司对覃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对于覃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年来,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多数都是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车碰撞或人车碰撞,而因车与道路环境之间致使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单方事故责任归责方面,值得引人关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在车与道路环境之间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应当充分考虑管护、设计、施工等道路环境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如果道路施工方没有严格按照道路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即便是已经竣工验收通过多年,且因驾驶人的过错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道路施工方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彬

 


 
责任编辑:黄荣容